利长远,是指法治通过提供一整套有长远考虑、长期适用的制度,保障社会长远利益、子孙后代利益,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、国家长治久安。
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也有权利不得滥用的立场和要求。对此,大理院进一步引入客观标准来弥补这一缺陷。
大理院则直接言明:其关键本不在于该水流之为河为沟。民初大理院通过援用该原则,在权利行使的层面对民众进行引导,借以阐发近代民法价值观,但期间亦面临着保守与进步的博弈。(46)史尚宽:《民法总则释义》,上海法学编译社1946年版,第500-501页。而对于他人之损害莫大者。⑦民国初年并未颁行正式的民法典,主要的民事制定法为《大清现行刑律》的民事有效部分,然其规定并不完备,民事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的空白。
其四,某些判例中出现进步与保守交织的情形。然而李文举在其门前空地建房,截断旧路,阻碍了马文成的车辆通行,又文成行车多年,且无别路可绕,因此知府要求文举让出一定的空间,以为车道。第六篇擅兴,规定军事行动内容。
(78)二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已经不是原本盖尤斯的那本教材法学阶梯了。郑少华、王慧:《环境法的定位及其法典化》,载《学术月刊》2020年第8期。而法典,是按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相关的单行法律进行重新整合编辑,从而组成一部完整的体系化的法律文件(文本),它是粉碎了马铃薯的一袋土豆泥。他在写给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的一封信中,第一次区分了法典化和立法两个概念。
这些法律不仅仅是法典的补充,而且常与法典并驾齐驱。而判例法体系,虽然也有诸多优点,如比较机动灵活,适合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,以及它的动态属性使它的社会救济功能要强于一部相对静止(静态)的法典,等等,但是判例法的最大缺陷是,它主要掌握在法官等审判人员手里,因而它的运作只是调动了专家,主要是法官的积极性,判例法不像法典的条文规定那么公开、明确、具体、清楚、可视、可学、可背、可以把握,经过法典解释(注释解读),可以比较容易地为全体民众所理解、掌握和遵守。
第七篇贼盗,涉及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及处置。(82)近年国内关于法典化的详细讨论,参见瞿郑龙:《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——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‘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述评》,载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21年第2期。它无疑是一项法律行动,但它更是一项政治行动。(81)参见同前注(28),石佳友文。
(27) 综上所述,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,不仅数量众多,且已经非常成熟、发达,完全进入了法典化的时代。再次,法典已经发展出了一些抽象的原则和制度,有些一直适用(或影响)至今。(47)狄奥多西法典现存2500余条谕令,共划分为16卷,每卷围绕核心主题分章节规定,章内谕令按时间顺序编排。而在古代希腊罗马,从公元前6世纪初的梭伦立法,到公元6世纪中叶的优士丁尼法典编纂,也花费了近1200年时间。
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,他未受伤害,那么控他以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。(70)正是通过法律这种将不同民族、不同群体、不同阶层统一起来的功能,才能够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追求社会公平、正义这一人类法治文明的根本目标得以实现,而法典和法典化是法的统一功能的最高境界(当然,法典和法典化以及法的统一功能也存在不足之处,这一点后面再叙)。
全书共50卷,除第30、31、32卷外,都分成章、节,写明当时皇帝名字、作者和书名,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。因为习俗、惯例等习惯法一旦成文,固化成文本、文件,它就脱离了社会,成为一项高于社会又指导社会生活的理念、原则和制度。
(73)也有学者提出了类法典化的概念,以更加细化的方式,来阐述法典化与前法典化时代民事立法方法的水平和质量,以进一步明确法典化的内涵以及其价值追求。法典作为法律中的顶点,更加应该具有这一特征。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,当拉伽什王国的国王乌鲁卡基那制定法律时,周边已经存在着众多酋邦(王国),如乌玛、乌鲁克、乌尔、基什、伊新、尼普尔、舒鲁帕克、拉尔萨、埃利都等。(73)参见同前注(34),王利明文。与此同时,立法者还删除了20多处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原有的至6世纪已经不合时宜的重要内容。甚至在13世纪古代法典一词被刚刚激活之时,法典所指的就是优士丁尼国法大全。
(58)那么,为什么这样一种法律文件的法典,会优于法律的其他表现形式呢?要解释清楚这一问题,必须从法典和法典化这两个词语的历史发展及其内涵入手。See Russ VerSteeg,Early Mesopotamian Law,Carolina Academic Press,2000,pp.18-19. ③关于乌鲁卡基那立法改革和出任拉伽什国王的时间,有一些文献认为是公元前2350年,如Stephen Bertman,Handbook to Life in Ancient Mesopotamia,2003,p.168; Benjamin R.Foster,Karen Polinger Foster,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Iraq,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,Princeton and Oxford,2009,p.47。
(51)关于古代印度的成文法律发展情况,参见高鸿钧先生最近所发表的系列研究成果。第八篇斗讼和第九篇诈伪,涉及稍微轻的犯罪行为以及处置。
但整体编排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:公法与私法内容交织,在第八卷低级官员的章节中加入私法内容。(89)解法典化的情况,不仅在民法领域存在,在其他部门法领域也同样有很多。
(19) 公元前605年左右面世的新巴比伦法典,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法典化成果中最后的辉煌。如杀人、行巫术、作伪证、通奸、冒犯神明、法官修改判决、盗窃、窝藏、拐骗儿童和奴隶、抢劫、放火、逃避兵役、战场上作逃兵等各项犯罪,以及针对这些犯罪的处罚措施,如放逐、刺刑、火刑、淹死、杀头以及同态复仇的处罚,土地和果园等的出租,时效和代理,军人份地的保护,各类契约(买卖、租用、借贷、寄存、雇用、耕种、委托和合伙等)的保护、限制和竞合,拾得物的返还与报酬,对高利贷的限制和打击,对债务抵押的限制(防止债务奴隶的大量出现),食品安全的保证,婚姻契约,结婚程序,离婚条件,医生执业以及医疗事故的处理,理发师执业,建筑工和船工的执业,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,社会等级的维护,等等,在法典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。其次,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十分完备,规定周密细致,当时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,几乎已经全部被纳入了法典调整的范围。在众多邦国共存的情况下,各个邦国之间的法律互相交流,立法者吸收他国法律之长,完全是正常的现象。
(85)三是吸收上述广义上的法典化即汇编性法典化的优点,以特别法和单行法来予以补充。第十一篇捕亡,规定了罪犯逃跑之后的追捕。
(4)如果卖主已经去世,那么买主可以从卖主家中拿到该案争议款项5倍的金钱。第十二篇断狱,以实囚情。
(71) 第四,法典是一个具有内在本质联系的整体。(79) 翻译和研究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学者徐国栋指出,该法典虽然沿用了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名字,但4卷830段文字(说明、规定、阐述)中,只有307段来自盖尤斯,仅占全部内容的37%,其他的都是修改补充和增加的。
(57)此段文献,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提供。而如果做出来的衣服小孩穿了感觉比较大,那这件衣服小孩就可能多穿几年。按照汉穆拉比法典最新中文版译者杨炽的观点,法典从大的方面来说,可以分为三大板块:第1—25条为带有道德色彩的范畴,包括对欺骗、偷盗等行为的惩罚。四是发挥法官的积极能动性,通过违宪审查制等方式,通过创设判例,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。
(41) 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,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展开,那种由贵族垄断立法与司法权、随意解释习惯法的局面再也维持不下去了。在这些原则中,虽然如十恶加重、皇亲和官僚减免、宗法伦理等包含了诸多专制、集权、封建、等级等消极、落后的元素,已经不适合我们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,因而必须予以批判、否定之外,其他各项原则都是可以传承下来的中华法律文明遗产,为我们当下所用。
如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,不仅出现了大型的综合性法典,如乌尔纳姆法典、汉穆拉比法典、中亚述法典、赫梯法典、新巴比伦法典等,颁布了许多国王的敕令(行政法律形式),还出现了专门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苏美尔亲属法,专门规定租赁耕牛之法律关系的租牛法典等。而于殿利先生在《巴比伦与亚述文明》(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)一书中认为是公元前2378年(第286页、第762页),本文从于殿利先生的观点。
它以刑名法例为首,实体犯罪居中,诉讼程序置后。它也可以加在名词后面,使名词成为一种动词形态,如物化、汽化、机械化等,或者使其成为某种性质和某种状态,如近代化、国际化、本土化、资本主义化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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